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