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由副市长或者委托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