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列席会议,就法规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