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但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对该法规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的,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