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第十七条有效起草法规案应当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起草法规案应当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