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的;(二)遇险渔业船舶报险后,未采取有效抢险救助措施的;(三)接到渔业船舶违法行为举报,未及时处理的;(四)未按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