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为渔业船舶配备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当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航行、生产等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