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供油、供水或者供冰,不得为其代冻、收购、销售或者转载渔获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海事管理等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以及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快艇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