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三十一条有效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从事捕捞生产,在水库、淀泊、河道等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