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渔业船舶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停港整改措施,直至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