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临床用血情况评价,并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