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血站采供血质量、执业活动、临床供血等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献血工作有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