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采血与供血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