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合理设置流动献血车道路停放点及其指示牌,为流动献血车的通行、供电、停放以及献血宣传等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