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即交付表决。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由法制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分别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自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机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