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