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重大分歧问题,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案需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提请审议时应当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