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或者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等形式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