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例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