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活动中产生其他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