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前公告附近居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市政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