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