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和工具,包括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和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公共张贴栏等。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