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