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