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