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