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人为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