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管控措施执行情况、保护修复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