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下列人为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严格依法、稳步推进、逐步解决的原则处置:
(一)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依法逐步转为公益林;
(二)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扩大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生态修复。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