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依法参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