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金融管理、外事、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贸促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加强与国际商协会联络交往,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