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东中西重点城市与口岸城市联动发展,依托交通联运主通道和枢纽节点城市、货物集疏运中心、资源转化区等,建设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