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第五章 战略资源绿色安全开发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战略资源的保护工作。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涉及战略资源的,应当依法避让。非经依法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