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