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房屋征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供应前,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