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