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实行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沿路单位、商户、住户签订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协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