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实行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沿路单位、商户、住户签订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协议。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