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五章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六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精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生态空间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