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负责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义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历史无主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并设立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