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负责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历史无主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并设立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