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分类处理;具备条件需要采用焚烧、先进降解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集中填埋;必须集中填埋的生活垃圾应当做好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