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一节 草原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实施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工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草原生产能力的监测结果和自治区公布的不同类型草原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依法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和禁牧休牧范围、时限。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