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一节 草原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是经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和生态保护红线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仅限于调整范围,不得减少面积、降低质量、改变用途。符合开发利用条件的,应当实现占补平衡,在当地确定的基本草原储备区或者非基本草原补充同面积、同质量的草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