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活动,节约资源,反对浪费,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