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对于依法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受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后,可以依法将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并加强收养后续跟踪评估,动态掌握被收养人成长状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