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在首次接触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留置人员、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治疗人员以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时,应当主动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委托照护或者临时监护,并及时提供帮助。

应急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应当主动询问被救援对象的未成年子女监护状况,存在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通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