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帮扶联系留守未成年人制度,采取法治宣传、安全教育和定期上门探访等方式,给予关爱帮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留守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消极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