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实施分类保障:

健全孤儿、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等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对其他困境未成年人,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