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帮助未成年人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用网习惯,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网络信息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