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进行现场作业时,持证作业人员少于二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